廣東省工業園區協會章程
(審議稿)
2022年6月24日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廣東省工業園區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Province Industrial Park Association,縮寫為GDI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省內工業園區(含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產業轉移工業園區和一般工業園區)、園區內企業以及從事園區規劃設計、招商引資、投融資、產業研究、科技創新和其他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專家學者自愿組成,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的專業性非營利社團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積極響應省委省政府推進產業共建的戰略部署,助力完成粵港澳大灣區規劃綱要布置的重點任務,立足“一核一帶一區”區域發展新格局,充分發揮政府和園區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按照服務至上的要求,開展工業園區的各項服務工作,維護會員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促進全省工業園區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指導單位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東風西路198號絲麗大廈11樓西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傳遞工業園區動態與信息,交流園區工作經驗;
(三)組織舉辦園區培訓班、工作研討會、座談會、論壇等活動;
(四)推廣國內外園區發展的新方法、新舉措、新成果;
(五)承擔園區招商引資、規劃設計及科技創新、安全生產咨詢等工作;
(六)承擔園區及企業人才培訓、商務會展、信息發布等工作;
(七)組織園區及企業開展國內國際交流合作;
(八)編輯出版園區刊物及相關書籍;
(九)建立園區專業網站,承擔省產業轉移工業園管理系統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十)承擔政府部門、會員單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以上條款,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和委托方可開展的活動,應當依法按規定辦理。
(十一)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分為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會員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工區園區相關工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議事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隨時召開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八)對本會更名、業務范圍等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和決定本會合并、分立、終止等重大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選舉或罷免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任期和會員大會任期相同。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 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采取現場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節 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指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會長原則上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辦法》、《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登記管理機關所在行政區域公開發行的報刊聲明作廢,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領。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協會會費標準:
副會長單位每年20000元;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15000元;
理事單位每年10000元;
會員單位每年5000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第四十一條 投入人對投入本協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條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秘書處制定,交會長批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黨建工作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凡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單獨建立黨組織。本會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薦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黨員擔任黨組織書記。
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采取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等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沒有正式黨員的,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五十一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十二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五十四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