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05〕2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關于加快山區發展的決定》(粵發〔2002〕13號),鼓勵珠江三角洲產業向山區及東西兩翼轉移,加快山區及東西兩翼經濟發展,促進珠江三角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推動我省經濟加快發展、率先發展、協調發展,現就山區及東西兩翼與珠江三角洲聯手推進產業轉移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聯手推進產業轉移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由于各種原因,外商到山區及東西兩翼投資動力不足,山區及東西兩翼特有優勢得不到充分發揮,經濟發展滯后;而珠江三角洲地區由于多年的快速發展,土地資源、環境承載力與經濟發展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招商引資優勢逐步弱化,經濟發展后勁乏力逐步顯現。另一方面,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全國形成了全方位對內對外開放局面,外商紛紛調整投資戰略,我省招商引資面臨嚴峻挑戰。因此,山區及東西兩翼與珠江三角洲聯手推進產業轉移,是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和省九次黨代會、省委九屆五次、六次全會精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建設和諧廣東,繼續當好排頭兵的重要舉措;是推動我省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產業優化升級的客觀要求;是推進全省土地資源共享,實現珠江三角洲資金、管理、信息、品牌與山區及東西兩翼土地、自然資源等方面優勢互補的有效途徑。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深刻認識山區及東西兩翼與珠江三角洲聯手推進產業轉移的重要意義,與時俱進,更新觀念,創新思路,創新體制,積極探索,加快推進這項工作。
二、聯手推進產業轉移的形式和基本原則
山區及東西兩翼與珠江三角洲聯手推進產業轉移的形式,是轉移雙方按照合作開發協議,由山區或東西兩翼地區政府在本地經國務院、省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中(下同),整體或部分劃出一定面積的土地,設立產業轉移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由珠江三角洲地區政府負責組織規劃、投資、開發、建設和招商引資等工作,并按商定比例在一定時期內進行利益分成。
園區建設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市場導向原則。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山區及東西兩翼和珠江三角洲地區自愿合作為前提,運用市場經濟的原則、方法和手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和企業的市場主體作用。
———優勢互補原則。充分發揮山區及東西兩翼地區土地、水電和勞動力等方面資源,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區政府信譽、城市品牌、招商引資、發展工業經驗及經營管理等方面優勢,實現山區及東西兩翼和珠江三角洲地區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目標。
———集約化發展原則。園區應相對集中布局,位置主要選擇在山區及東西兩翼地區基礎設施較好、交通便利、發展潛力較大的地區。要合理選擇產業類型,有針對性地進行招商引資,注重發展配套經濟和特色經濟,努力發展成為珠江三角洲地區原材料和初級產品的重要供應基地。
———利益共享原則。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稅政策的前提下,兼顧山區及東西兩翼和珠江三角洲地區合作雙方的利益,對園區產生的稅收和規費地方分成部分,由合作雙方按商定比例分成,實現山區及東西兩翼和珠江三角洲地區的“雙贏”。
———可持續發展原則。在園區的規劃開發建設過程中,要切實按照產業發展和城鎮建設規劃以及環境保護規劃,認真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鼓勵實行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控制,加強環境保護。防止將高污染、高耗能產業不加甄別地轉移到園區,大力推廣節能降耗技術,確保山區及東西兩翼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三、產業轉移園區的開發和管理
(一)園區的開發。
由山區及東西兩翼地區提供園區用地,并負責園區外部道路、供水、供電線路和排水、排污管道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土地開發手續的辦理等事項。珠江三角洲地區通過自籌或引進民間資本和外資等多種形式,負責提供園區的開發建設資金,園區規劃和“三通一平”,園區內部道路、供水、供電、排水、排污線路和管道等配套設施建設,以及園區的招商引資等事項。具體方案由合作雙方協商確定。
(二)園區的管理。
———建立“聯手建設產業轉移園區聯席會議”制度。由山區及東西兩翼和珠江三角洲地區合作雙方建立以市政府主要領導為召集人、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制定促進產業轉移園區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營造有利于產業轉移的政務環境;及時協商解決園區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各種問題。園區開發的統籌規劃、開發建設、管理和招商引資等工作的具體運作模式由合作雙方協商確定。
———園區企業及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園區的企業及其社會公共事務,按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園區所在地政府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合作雙方協商確定。
———園區企業稅收繳納辦法。在園區落戶、投產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所產生的流轉稅、所得稅,按屬地征收原則,在園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非獨立法人機構的流轉稅在園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所得稅按國家現行規定繳納。園區內所有獨立和非獨立核算企業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文化事業建設費,均在園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園區財政利益分配辦法。園區產業轉移企業繳納的流轉稅、所得稅按財政體制屬當地留成部分,實行利益分成,具體分成比例由合作雙方協商確定,并通過合作雙方財政結算。合作雙方利益分成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企業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留歸園區所在地財政。
四、扶持產業轉移園區建設
(一)給予用地政策支持。在省審批權限范圍內,對產業轉移園區建設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給予用地指標傾斜照顧;超出省審批權限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向國土資源部申報,爭取國家支持。園區開發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以及土地征用涉及的征地管理費、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等有關稅費,均由珠江三角洲地區參與園區開發建設的投資者負擔。其中,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并由國庫按規定比例就地分成劃繳。園區開發建設涉及的耕地補充任務,由園區所在地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二)給予園區外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支持。經省認定的園區,其外部基礎設施建設確有困難的,省財政對園區所在地市政府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貿委制定。
(三)確保園區電力供應。多方籌集資金,進一步加快山區及東西兩翼電源、電網建設與改造。在園區規劃建設中,要根據電網建設需要,預留變電站站址和線路走廊。對通往園區的電源、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省有關部門、廣電集團公司要優先安排。在用電高峰季節的電力分配上,要根據園區的實際情況相應增加用電指標,確保園區企業用電。
(四)加強園區企業用工培訓。進一步加強山區及東西兩翼職業技術教育,加大對山區及東西兩翼勞動力技能教育和崗前實用技能培訓的扶持力度。扶持山區及東西兩翼市有關技工學校,高、中等職業技術院校,根據園區企業需要,大力調整專業結構和課程設置,擴大招生規模。通過教育扶貧或委托培養、培訓等方式,由省屬和珠江三角洲地區有關技工學校,高、中等職業技術院校每年為山區及東西兩翼培養一批緊缺專業的技能人才。具體由省教育廳、勞動保障廳按各自職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
(五)加大對產業轉移的政策支持。珠江三角洲企業整體或部分轉移到園區,符合國家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報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享受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省有關部門負責安排的挖潛改造資金、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及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專項資金等,要向轉移企業傾斜。對在轉移過程中實現技術升級的項目,要優先安排貸款貼息。金融部門要采取多種方式為產業轉移提供融資便利。
五、加強組織領導
省政府建立由分管副省長為召集人,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國土資源廳、交通廳、信息產業廳、外經貿廳、國稅局、地稅局、環保局、統計局、物價局、工商局、質監局、法制辦、編辦、金融辦、海關廣東分署、廣東檢驗檢疫局和省廣電集團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領導參與的“省推進珠江三角洲產業向山區及東西兩翼轉移聯席會議”制度,負責指導和協調產業轉移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日常工作由省經貿委負責。
合作雙方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能范圍內,研究制定促進產業轉移園區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營造有利于產業轉移的政務環境。對落戶園區企業的注冊登記、投資、建設、生產經營、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等事項的審核、核準或備案,要依法簡化手續,公開辦事制度和收費標準,改善服務,提高辦事效率。
省直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和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形成合力,狠抓落實。省經貿委負責本試行意見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并根據試行情況及時提出修訂完善的意見。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