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關于科技成果轉化的這九個問題,你都知道嗎?
01、什么是職務科技成果?其管理機制是怎樣的?
對于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其科研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首先應深入理解和掌握“職務科技成果”的基本概念,按照知識產權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開展科技成果轉化。《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條規定:“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職務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單位而非個人,也就是說成果的經濟權利、財產權利屬于單位,單位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雖然職務科技成果的經濟權利、財產權利屬于單位,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五條,對于國家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作價入股后,應將單位所取得凈收入或股份的不低于50%獎勵給完成人,因此實際上已經充分保障了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收益。
同時,職務科技成果的署名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利屬于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個人。例如:張三系某大學教授,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項目承擔單位為大學。該項目研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為職務科技成果,如申請專利保護,專利權人為大學,發明人(署名權)為張三及團隊相關完成人員。
02、為何說科研人員要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科技成果轉化與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緊密聯系,高質量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關系到所在單位和每一位科研人員切身利益的大事。特別是對于具有明顯推廣應用價值和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及時申請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能有效阻止成果被他人或相關主體抄襲剽竊,保障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隨著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普遍提高,企業等市場主體對于擬實施產業化的核心技術是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也更加重視。科研人員對重要科技成果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也能為與企業合作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提高可能性。可以說,隨著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的逐步完善,如果缺乏科學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對科技成果成功實施轉化和產業化的可能性越來越低。
然而,由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起步較晚,全社會對于知識產權的了解不夠深入,特別是廣大科研人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仍有待進一步加強。例如,在科研中取得重要的發明創造時,有的科研人員并沒有申請專利保護的意識,而是更加熱衷于發表論文,從而喪失了保護發明的機會,進而也失去了通過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獲得成果轉化收益的潛在機遇;有的科研人員雖然有申請專利保護的意識,但是對知識產權布局的重視不足,甚至為了專利而專利,所申請的專利質量不高,無法形成對重要科技成果的有效保護;有的科研人員在與企業開展合作的時候,對所簽訂技術合同的知識產權條款不關注不重視,導致埋下后續知識產權糾紛隱患。
值得一提的是,專利本身是通過公開換取保護。因此,并非所有的技術都適合通過專利方式進行保護,如對于一些技術訣竅,一旦通過申請專利面向社會公開,一方面容易被不法主體擅自實施,另一方面也存在被競爭對手觸類旁通地進行吸收、轉化、改進的風險。
03、以科研人員個人或其它法人主體申請知識產權,就不屬于職務科技成果了嗎?
王某是某重點高校的在職教師、科研骨干,他同時以個人名義在校外創辦一家企業,對其在高校研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和產業化。在此過程中,王某及其企業未履行知識產權等相關管理手續。王某拍著胸脯表示:“我從未侵犯單位知識產權,雖然成果是在學校研發的,但凡是涉及申報知識產權保護,我都是以我自己公司的名義申報的,公司是專利的專利權人,跟學校沒有什么關系。”
事實并非如此。一項科技成果是否屬于職務科技成果,是由取得該項科技成果的來源所決定的。凡是通過執行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就屬于職務科技成果。對于職務科技成果,科研人員如擅自以個人名義,或以關聯企業等主體申報知識產權保護的行為,屬于侵犯單位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即使非法獲得了專利授權,也不能更改職務科技成果的法律事實。毫無疑問,王某侵犯學校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04、什么是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是我國語言體系的專有名詞,國外沒有完全與之完全對應的術語。歐美等國家常用“Technology Transfer”(技術轉移)表達相近的含義,但“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的內涵有一定差異,“科技成果轉化”能更貼切地體現出開展創新活動的目標導向。
直觀理解,科技成果轉化更加強調科技成果屬性和狀態的變化,重在于“化(化學反應),且突出最終目的是“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進而真正實現技術的應用。而技術轉移則主要描述的是主體或空間的變化,重在于“移”(物理反應),比如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從甲方讓渡至乙方,或者技術從甲地輸出到乙地。
在實踐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往往是相輔相成的。為了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經常伴隨著技術轉移的發生;而實施技術轉移,也往往是為了實現科技成果的轉化。但二者的相輔相成關系并不是必然的。因為,實現科技成果轉化,并不一定要實施技術轉移,例如對于企業而言,可以直接對自己研發的技術實施轉化,而并不需要實施技術轉移;與此同時,實現了技術轉移,也未嘗能實現科技成果轉化,例如某項專利由甲方轉讓給乙方后,如果乙方不積極開展轉化活動,那么技術只是實現了形式上的轉移,而并不能真正實現轉化應用。
05、科技成果轉化就是常說的產學研合作嗎?
產學研合作與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移相比,是另一個范疇的概念,其本身含義是指企業(產)、高校(學)、科研院所(研)之間開展合作。產學研合作描述的是合作主體,同一類型的類似概念還有“政產學研合作”、“官產學研合作”、“校企合作”、“校地合作”等。同時,產學研合作的內容也可以包括諸如人才培養合作、實驗平臺合作、金融資本合作等多個領域,而并不局限于科研領域的合作。然而,經常出現科研人員用產學研合作表達科技成果轉化含義的現象。這是因為一方面,開展產學研合作是實現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的重要方式之一;另一方面,我國政府長期倡導和鼓勵高校院所積極推進產學研合作,總體而言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產學研合作體制機制,開展產學研合作的成為高校科研人員耳熟能詳的名詞。但實際上,這種用法是不嚴謹和不準確的。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隨著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深入實施,國家對于產學研合作也與時俱進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從黨的十八大報告“著力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要求,到黨的十九大報告“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要求,反映出國家更加強調產學研之間的化學“融合”,而不僅僅是物理“結合”。
06、什么是“五技合同”?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分為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五大類,稱為“五技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07、應該如何選擇合適的科技成果轉化路徑?
總體而言,科技成果轉化方式的選擇應該堅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主要包括: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等6種方式。各種科技成果轉化方式,都有其自身特點,結合科技成果的實際情況,既可以單獨運用,也可以結合起來運用。對于一項科技成果而言,采用不同的轉化方式,往往產生的效果、取得的收益也不同,科技成果所有人應根據自身情況、成果特征加以選擇。
例如,對于同一項科技成果來說,如果采取技術轉讓的方式,成果所有人往往可以很快從受讓方轉讓費,取得現金收入,實現所謂的“入袋為安”。而如果采取作價投資的方式,成果所有人雖然成為了企業股東,但由于科技成果轉化的特殊性,往往需要較長周期的等待,才有可能獲得投資收益,短期內無法獲得真金白銀的收入。然而,一旦作價入股企業的產業化進展取得成功,企業給股東所帶來的經濟回報,又往往是轉讓費無法比擬的。眼前利益和長遠收益、入袋為安和風險投資,如何抉擇,需要科技成果所有人結合實際進行分析研判。一般來說,技術創新性不突出、市場前景不明顯、輔助性的發明創造等科技成果,可優先考慮采取轉讓、許可等方式實施轉化。而具有強原創新、突破性、顛覆性和市場應用前景顯著的科技成果,建議立足長遠,可考慮采取作價投資等方式實施轉化。同時,往往也可以結合科技成果的技術成熟度和市場成熟度選擇轉化方式。對于技術成熟度和市場成熟度均比較高的成果,可優先選擇轉讓或許可方式,同時約定相關轉化收益;技術成熟度和市場成熟度偏低的成果,可通過合作轉化、許可+合作等轉化方式,技術成熟度高但市場成熟度不高的成果,可考慮作價投資等方式;技術成熟度不高、市場成熟度高的成果,可選擇合作轉化或許可等方式。
08、科研人員通過創辦企業轉化科技成果應注意什么?
為了鼓勵科技成果轉化,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近年來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鼓勵和支持科研人員乃至大學生創新創業的政策。與此同時,經常被忽視的是,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始終明確要求,科研人員創辦企業首先應該符合職務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等相關規定。
例如,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強調:“創業項目涉及原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創業人員、相關企業可以訂立協議,明確收益分配等內容”。因此,科研人員在積極響應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號召、開展創業活動中,如涉及使用和實施所在單位職務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應該依法依規嚴格履行知識產權的相關手續,在遵守國家政策法規的前提下開展創業活動,既保障所在單位合法權益,又規避了個人法律風險,并為企業長遠發展奠定基礎,切忌因小失大。值得補充說明的是,學生是各課題組承擔科研項目、開展科技創新的生力軍。對于學生創業活動中涉及使用和實施學校職務科技成果的情況,同樣需要遵守上述相關規定。
09、我國對于科研人員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力度處于什么水平?
我國于2015年8月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大幅提高了對科研人員的獎勵力度,以立法方式明確規定,對于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單位應將轉讓、許可凈收入或作價投資所取得股份或出資比例的不低于50%,獎勵給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是獎勵比例的下限,在各地區、各高校院所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進一步提高了獎勵比例。例如,根據調研,我國高校對于科技成果轉讓的現金收入,大多采取了獎勵70%乃至更高比例給科研人員的管理制度。與此同時,我國科研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現金和股權收益時,還享受個人所得稅等相關優惠政策。
總體而言,我國對于科研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力度毫無疑問處于國際先進水平。根據調研,美國對于科研人員的獎勵力度一般在三分之一左右。如斯坦福大學,對科研人員的獎勵力度約為28.3%。以科技創新著稱于世的以色列國的高校,普遍采取“442”模式,即分配給科研人員、院系、學校三者的比例為40%、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