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投資環境,鼓勵投資者來我市投資興辦企業,促進我市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辦企業,是指本辦法實施后在我市固定資產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且稅收繳入茂名市市級財政的企業。
第三條 用地優惠。
新辦企業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固定資產投資額超過2000萬元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免收市級權限范圍內土地出讓各項收費。
在茂名石化工業園區新辦企業的,茂名石化工業區管委辦負責公共“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和平整土地)建設。供水、供電、電信部門負責將管網線鋪設到工廠用地邊緣(企業專用管線除外),優先安裝水、電和通訊設施。
鼓勵集體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通過出租的方式提供建設用地給新辦企業。
第四條 用水優惠。
在茂名石化工業區、博賀新港區的新辦企業,水資源費按現行標準20%收取;由市自來水公司供水的企業,工業用水價格按75%收取。
第五條 用電優惠。
新辦企業用電類別為工業用電項目的,實行峰谷平電價。新辦企業上繳的供電城市附加費,經市政府批準,予以退還。
第六條 收費優惠。
對新辦企業實際投資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實行收費優惠(具體減免項目見附件一、二)。
第七條 人力資源扶持。
㈠ 新辦企業引進中、高級職稱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經市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后,允許其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在我市入戶,除工本費外,免收其他一切費用,其子女入學免收借讀費和擇校費。
㈡ 我市財政供養的在職人員,被新辦企業聘用為管理層人員的,其人事檔案,由市人才服務中心負責代理服務,免收三年人事代理費。
㈢ 新辦企業一年內需要培訓勞動用工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免費協助。
㈣ 政府積極幫助新辦企業引進各類人才,定期舉辦人才招聘會,為新辦企業招聘員工提供服務;對新辦企業急需的科技人員,人事、勞動、公安部門優先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財政獎勵。
年稅收繳入茂名市市級財政100萬元以上的新辦企業(含100萬元),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每年按當年繳入茂名市本級財政總額的10%獎勵給企業。
第九條 融資扶持。
對進入茂名石化工業區、博賀新港區經營的新辦企業,政府優先定期向金融部門推介,優先申報省、市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項目計劃。
第十條 高效優質服務。
㈠ 提供“一條龍”代辦服務。新辦企業的設立,實行代辦制和并聯審批制度,由市投資服務中心負責為企業協調辦理投資項目的立項、規劃、用地、環評、安評、消防、發證、登記和年審等業務,做到程序簡化,手續方便。審批部門做到隨到隨辦,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律及政策要求的,有關部門在投資服務中心規定的期限內辦完本部門審批手續。
㈡ 提供“特事特辦”服務。對重點新辦企業實行“特事特辦”。由政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召開協調會,現場審批,及時解決問題。
㈢ 提供“一個口”收費服務。新辦企業需繳交的有關費用,在市投資服務中心內銀行窗口繳交,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向新辦企業收費。
㈣ 提供“保姆式”跟蹤服務。市各有關部門按自身工作職能,制定并公布優質服務措施,為新辦企業的政策咨詢、初步選址、項目談判等前期工作以及從項目籌建到建成投產后企業的生產提供全程跟蹤服務。投資審批督察辦公室公開投訴電話和其它聯系辦法,暢通企業訴求渠道,及時處理企業投訴;對企業關于行政失當的投訴,查證屬實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限期改正。
㈤ 全天候服務。市投資服務中心開通企業服務專線電話,為新辦企業提供全天候服務,做到有呼必應,竭盡所能,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為企業排憂解難,讓企業滿意。
㈥ 新辦企業因業務需要派遣管理及技術人員赴港澳及出國考察學習的,外事僑務和公安簽證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給予優先辦理證照。
㈦ 禁止強制服務。任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制新辦企業接受指定的經營服務、購買指定的商品;嚴禁各行政職能部門把行政職能轉移給下屬企事業單位、協會、商會或其他團體,變相強制服務、強制收費、亂收費。
㈧ 禁止行業壟斷。凡涉及消防、技改、供電、供水、環保、衛生、防雷、防蟻、地質等需審批或驗收的工程設計、勘察、監理、施工及安裝設備、商品購置,一律由新辦企業按相關規定自主選擇符合技術標準的商品和服務,任何部門不得指定設計、施工、安裝等服務機構,禁止行業壟斷。
第十一條 新辦企業經國家、省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更為優惠的扶持。
第十二條 新辦企業要求兌現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的,向市招商辦提出申請。市招商辦接到申請后,通知項目立項審批(核)部門,由項目立項審批(核)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市招商辦予以協調。對符合優惠條件的新辦企業,項目立項審批(核)部門出具確認文件,有關部門根據確認文件兌現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新辦企業,從污染發生之日起,即停止適用本辦法,并追回已減免的費用和財政獎勵。
第十四條 市招商辦、市監察局、市外經貿局、市物價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投資服務中心、市法制局等部門要恪盡職守,加強監督。對影響我市招商引資工作,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敷衍塞責、服務態度惡劣的單位及工作人員,由市監察局牽頭查處,嚴肅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及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投資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所有減免費用等優惠均只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實行,五年后優惠辦法另行制定。此前市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
一、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列管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基金目錄
二、減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列管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
附件一
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列管
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基金目錄
一、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1、綠化補償費
2、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
3、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費
4、房屋拆遷管理費
5、房屋安全鑒定費
6、環境監測費
7、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
8、勞動爭議仲裁費
9、勞動合同鑒證費
10、勞動年審證照費
11、義務植樹代勞費
12、水土保持費
13、商標業務費
14、對外經濟貿易文件認證費
15、對外經濟貿易單證認證費
16、機動車抵押登記費
17、治安聯防費
18、氣象專業服務費
19、公路運輸管理費(物流、客貨代理企業)
二、免收政府列管經營服務性收費,房屋租賃手續費。
三、免收附加費和基金
1、城市建設附加費
2、再就業基金
3、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附件二
減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列管
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
一、減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1、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按現行標準減收50%
2、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按現行標準減收50%
3、鍋爐壓力容器檢查費 按規定標準的減收50%
4、橋式起重機檢測費 按規定標準的減收50%
5、水資源費 從水廠取水的按現行標準減收50%
6、疾病控制、衛生檢驗與技術服務收費 按現行標準減收50%
7、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按規定標準的減收50%
二、減收政府列管經營服務性收費
1、測繪工程產品收費 1萬平方米以下的0.3元/平方米;1~5萬平方米部分0.2元/平方米;超過5萬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
2、建設工程招標發包交易服務費 按市規定標準減收50%
3、建筑工程施工圖技術審查費 按省規定標準減收50%
4、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費 按最低規定標準減收50%。
5、地基及樁基礎質量檢測費 按規定標準的減收50%
6、受委托編制工預結算 按省規定標準減收50%
7、受委托復核復查工程預結算 按省規定標準減收50%
8、土地價格評估(含一般宗地評估、抵押評估和清產核算評估)收費 按規定標準減收50%
9、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 按省規定標準減收50%
10、代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費 按省規定標準減收50%
11、房屋測繪費 按規定標準的30%收
12、職業介紹中介服務收費 按省定最高標準減收50%
13、機動車輛安全性能檢測費 按規定標準減收50%
14、白蟻防治費 按規定標準減收50%
15、環境影響咨詢費(評價費和評估費)1萬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萬平方米部分按0.2元/平方米,超過5萬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
16、防雷設施定期檢測費 按規定標準的減收50%
17、工業用水費 自來水公司按現行價75%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