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日前印發的《昆明市存量產業項目跨區域流轉管理服務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顯示,昆明對跨區域流轉存量產業項目分為政策性流轉項目等4類,并約定了不同類項目的稅收收入比例。
跨區域是指,昆明市域內跨縣(市)區、開發(度假)區范圍;遷出地與遷入地均指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之間。
此新政的出臺主要是為高效服務、規范存量產業項目跨區域有序流轉,促進要素資源合理配置,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因此,《辦法》適用于不符合縣(市)區功能定位或開發(度假)區、產業園區產業定位而搬遷流轉,以及企業根據市場因素自主搬遷流轉的市域內存量產業項目。
昆明對跨區流轉項目分為政策性流轉項目、企業自主流轉項目、注冊地不變更流轉項目、僅搬遷總部或變更注冊地流轉項目4類,并對不同類別的流轉項目稅收收入比例進行約定。具體來說:
對政策性流轉項目
異地搬遷并且變更企業注冊地、稅務登記地的項目,流轉后5年內的稅收收入(縣級留成部分)、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產值指標由遷出地與遷入地按3:7分享,5年后按2:8分享,10年后遷出地不再分享。
對企業自主流轉項目
企業自主決定異地搬遷且變更企業注冊地、稅務登記地的項目,流轉后10年內的稅收收入(縣級留成部分)、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產值指標由遷出地與遷入地按 2:8分享,10年后遷出地不再分享。
對注冊地不變更流轉項目
企業自主決定搬遷生產運營地但不變更企業注冊地、稅務登記地的項目,流轉項目稅收收入(縣級留成部分)、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產值指標由遷出地和遷入地按4:6分享。
對僅搬遷總部或變更注冊地流轉項目
企業自主決定總部搬遷至異地或者企業注冊地、稅務登記地變更至異地,但不搬遷生產運營地的項目,流轉項目稅收收入(縣級留成部分)、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產值指標由遷出地和遷入地按6:4分享。分享比例和期限亦可由遷出地與遷入地協商調整。
《辦法》明確,對以上4類流轉項目,遷出地和遷入地均要滿足企業需求,做好要素資源保障和管理服務工作。對不符合轄區產業定位且主動搬遷流轉的企業,市級有關部門應當從建設用地、基礎設施配套、生產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主動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昆明鼓勵企業在有序流轉中兼并重組同類型、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實現強強聯合、產業鏈重組,提高產業鏈集聚度。通過政策扶持、資金補助等方式,推進全市各縣(市)區的城鎮居民區周邊不宜繼續生產經營的企業有序搬遷入園。
《辦法》顯示,對不符合功能定位或產業定位的項目,原則上不得享受市級優惠扶持政策。對項目流轉性質存在爭議的,遷出地或遷入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可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統籌跨區域產業協調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判定。目前,《辦法》已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