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7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規定,地方政府可以在一定限度內出臺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因此,各地政府為了招引企業,基本都會根據當地財力與資源稟賦情況制定相關政策。但在實際操作中,也經常出現土地優惠政策違法、違規情況,并因此產生法律糾紛。
1.協議出讓土地 / 土地出讓低于國家規定底價
法條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規定: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四類經營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法條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據此,對供地招商項目,有三道法律紅線,一是產業用地必須以「招拍掛」的方式公開出讓;二是企業取得的土地價格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三是如果有兩家及以上的企業報名,必須按照相關程序公平競爭。
2.違反土地出讓金收支規定
法條:《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同時,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土地出讓收支要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即登記簿),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據此可知,通過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的行為原則上是不被允許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因現有法律、行政法規并未對此做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所以這種現象依然比較普遍。具體如何處置以地方人民法院的裁定為準。
3.違背稅收法定原則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據此可知,地方政府稅收政策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如果地方政府對于其承諾的事項沒有權限或超越權限,事后又未能獲得上級政府及有權部門追認或批準的,則依法認定無效;但有一點需要注意,雖然該合同無效,但企業作為投資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投資義務,仍然可以向政府要求賠償損失。
4.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承諾
法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基于公共利益保護的需要,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中,行政主體享有一定的行政優益權。但行政優益權的行使亦受到嚴格限制,優益權的行使既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抵觸,也不能與誠實信用原則相違背。
5.履行合同失職
法條:《刑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招商引資中,會有很多不法分子,他們利用地方政府迫切招商的心理,打著招商引資的旗號從事投資詐騙、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很多時候,騙子的騙術并不算高明,但很多招商干部唯政績論,只顧埋頭招商,缺乏對投資者的資信調查和對企業經營的具體分析,使得犯罪分子有機可乘,一旦得手,將給國家和人民財產造成重大損失。
6.濫用職權 / 行賄受賄
法條:《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招商引資犯罪中,職務犯罪最為常見,原因有三:1、首先是在招商引資的熱潮下,各級各部門或多或少都要背上招商指標,任務和年終考核掛鉤,為了使項目更快落地,招商干部對企業的要求都是盡量滿足,甚至突破法律的規定。2、政府對招商引資的考核往往「重數量、輕質量」,導致一些招商干部明知企業投資目的不純,但為了表面上的招商數字,仍然堅持與投資商簽訂招商引資協議,更有甚者還會向上級領導行賄以獲取支持。3、另外,也有招商干部會接受企業的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給不符合入園條件的企業「開綠燈」,表面上看,既能完成招商引資任務,又能凸顯個人政績,還可以安全可靠地謀取利益,可謂是「一箭三雕」。從實際案例中看,這樣的面子工程將給政府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和麻煩,如嚴重的環境污染、產業的無序與粗放式發展、套取政府政策和補貼、項目爛尾等等。事發后在倒查追責時,相關工作人員必然逃不過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7.招商引資不作為
《問責條例》第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損害和侵占群眾利益問題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突出,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早前,體制內工作是「不怕不做事,就怕出問題」,不做事也不會被辭退,做事卻要冒極大的政治風險,且不一定有回報。但近幾年,這種情況有了極大的改觀,各地都把打造營商環境提到了較為重要的位置,個別政府甚至開始對招商引資中的「不作為」開刀。2017年,天津市委通報,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委書記倪祥玉,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王盛由于害怕擔責,導致一投資項目未在津順利落地,對營商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依據《問責條例》等有關規定,免去倪祥玉高新區工委書記職務,免去王盛高新區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職務。
8、引發群體性事件
《問責條例》第七條第九款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范圍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生其他嚴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如今招商引資競爭極為激烈,很多時候需要拼成本、拼政策,但如果為了招商引資違法處理土地,把土地收益流失轉嫁到農民身上,則可能導致群體事件的發生。
正確的招商引資觀念只有一個,就是依法招商。只有遵守法律,嚴守法律紅線,才會最大限度避免給政府和個人帶來風險。